(2016)川0121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元凤、马元秀、严光琼、马燕与刘万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元凤,马元秀,严光琼,马燕,刘万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944号申请执行人马元凤,女,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马元秀,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申请执行人严光琼,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马燕,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被执行人刘万钦,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元凤、马元秀、严光琼、马燕与被执行人刘万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2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万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刘万钦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元凤、马元秀、严光琼、马燕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二、申请执行人马元凤、马元秀、严光琼、马燕收到此款后自愿放弃余款及其他执行事项。三、若被执行人刘万钦没有按期给付赔偿款,申请执行人马元凤、马元秀、严光琼、马燕则恢复原判决执行,并且被执行人刘万钦需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074元由被执行人刘万钦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