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明与被执行人党培琴、朱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宁县防疫站职工。被执行人党培琴(又名党宏德),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宁县供电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朱长庆(又名朱龙龙),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宁县供电公司职工。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晓明与被执行人党培琴、朱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280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朱长庆自动履行22297元,本院划拨其银行存款6662元,计28959元(含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申请费329元),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费329元已经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郑克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山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