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王朝军、南全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王朝军,南全贞,南利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7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裴会军,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王朝军,男,1981年4月18日生,汉族。被告南全贞,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告南利民,男,1979年4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诉被告王朝军、南全贞、南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对被告王朝军、南全贞、南利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