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何运鹏与丘水明、醴陵市江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运鹏,丘水明,醴陵市江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宜章顺天运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923民初759号原告:何运鹏,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务工,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丘水明,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醴陵市江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陶瓷市场二期C19栋15-16号,组织机构代码:58276022-8。被告:宜章顺天运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一六镇洞江村14组,组织机构代码:68957407-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南京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7431513605。法定代表人:邓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中华,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运鹏与被告丘水明、醴陵市江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余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运鹏,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9816.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0日,原告何运鹏驾驶赣C×××××牌小轿车搭载黄彩花,由北往南行驶至上高县境内大广高速公路2758KM+957M处时,撞上前方行车道内正在行驶的由被告丘水明驾驶的湘L×××××/湘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黄彩花当场死亡,原告何运鹏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31日江西省公安厅交管局高速交警总队直属四支队三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何运鹏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丘水明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丘水明驾驶的湘L×××××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各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在黄彩花案件中,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赔付完毕;2、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超载,在商业险中应扣除10%的免赔;3、医疗费扣除15%-20%的非医保用药,营养费、伙补每天20元,护理费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劳务报酬的标准来计算,后期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住宿费要提供正式票据来确定,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本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认为应当不予支持,交通费根据住院天数每天计算10元,误工费计算至第一次定残前一天即93天,并按实际减少的误工损失计算,车辆损失应当经保险公司定损或作物价评估;4、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以及道路救援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0日23点35分,何运鹏驾驶赣C×××××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江西段2758KM+957M处时,撞上前方行车道内正在行驶的由被告丘水明驾驶湘L×××××/湘B×××××货车,造成赣C×××××小型轿车上乘车人黄彩花当场死亡,驾驶员何运鹏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总队直属四支队三大队认定,何运鹏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丘水明负次要责任。湘L×××××牵引车登记在宜章顺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湘B×××××挂车登记在醴陵市江南运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丘水明挂靠在该两个公司名下。湘L×××××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已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5年8月28日零时起至2016年8月27日24时止。在本院审理的(2016)赣0923民初457号一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将110000元的理赔款赔付完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何运鹏的损失:1、医疗费16000元。2、营养费:20元/天×90天=18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5天=750元。4、护理费80元/天×60天=4800元。5、后期治疗费10000元。6、残疾赔偿金18000元/年×20年×10%=36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8、交通费500元。9、误工费100元/天×93天=9300元。10、道路救援费1200元。11、车辆损失21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043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何运鹏支付理赔款36934.5元。以上款项限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账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高县支行,账号:38×××98。二、原告何运鹏不要求被告丘水明、醴陵市江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和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另行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由645元,由原告何运鹏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余 婷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喻斌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