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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占宏、邵昌标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宏,邵昌标,浙江振达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占宏,男,1954年10月3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邵昌标,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浙江振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轮新凉亭,组织机构代码:559673193。法定代表人陈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占宏与被执行人邵昌标、浙江振达饲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李微审判员 胡      茂      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来      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