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7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7708号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82343L。法定代表人高荣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红英,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蔡蕊,女,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