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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怀春与刘英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春,刘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刘怀春,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被执行人刘英涛,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怀春与被执行人刘英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怀春于2016年5月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刘英涛给付欠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合计30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因刘英涛现不知去向,又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刘怀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圣智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宿茂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