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袁爱明与曹怀英、胡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爱明,曹怀英,胡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爱明,女,1955年9月20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曹怀英,女,1968年2月13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胡双林,女,1958年10月16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袁爱明与被执行人曹怀英、胡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东开民初字第0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曹怀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袁爱明归还借款19500元。二、被告胡双林对被告曹怀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胡双林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怀英追偿。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爱明负担4元,被告曹怀英、胡双林负担1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2016年10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胡双林的银行工资账户(余款9.69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到位的执行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终本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胡双林的工资收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厚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