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翠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翠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419号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兴,该联社员工。被告:郑翠琼,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翠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翠琼已庭外协商和解,现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计196.50元,由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黄 奇 微人民陪审员 徐 树 东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静 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