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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栋诉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栋,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234号原告:陈栋,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云,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高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朱传林,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闪闪,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栋与被告山东东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栋承担。审判员 田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丙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