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7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春伟与袁新风、肖敏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伟,袁新风,肖敏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7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春伟。被执行人袁新风。被执行人肖敏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伟与被执行人袁新风、肖敏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经申请执行人证实:被执行人袁新风、肖敏姣目前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袁新风、肖敏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春伟与被执行人袁新风、肖敏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