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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刑终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某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刑终58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上诉人)王某华,无业。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交市看守所。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华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晋0181刑初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案卷证据及上诉材料,会见当事人等,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华答应王某的要求给马某找嫖客,王某华便介绍马某到古交市马兰永红棋牌馆卖淫。后王某得款500元,给了马某400元。2013年10月,王某华又答应王某给马某找嫖客,并将嫖客带到王某在古交市川口小区租住的房屋内,介绍给马某卖淫。马某得款500元,全部归还了所欠王某的欠款。2015年11月23日,王某华主动到古交市公安局投案。原审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王某的供述:2013年9月,我让男朋友王某华给马某介绍了一个嫖客,是在马兰一麻将馆见的面。那个男的给了我500元,我给了马某400元。马某就跟那个男的走了。2013年10月份,我又让王某华给马某联系一个嫖客。当晚,王某华将嫖客带到我在川口小区租住的家,见面后谈好嫖资500元。马某将所得500元归还了欠我的钱。2、马某的证言:2013年八九月份,王某在马兰一麻将馆给我介绍了一个嫖客,给了500元。2013年10月份,王某、王某华给我又联系了一个嫖客,带到王某在川口小区租住的房内,给了我500元。3、被告人王某华的供述:2013年9月,王某和我说马某没钱花了,想让她介绍一个男的。然后我们三个一起去了马兰永红麻将馆。王某和嫖客说好后,就将马某留下,我和王某就回家了。后王某告诉我马某挣了500元,给了她100元。2013年10月,王某让我再给马某介绍一个嫖客。晚上9点多,我就将嫖客带到王某在川口小区租住的房屋内。4、到案经过,证实王某华于2015年11月23日主动到古交市公安局投案。5、王某华的户籍证明,证实王某华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华介绍她人卖淫两次,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诉人王某华的上诉意见是:1、王某让我给马某介绍男朋友,我给他们介绍认识后就没有再过问。故本案我是间接从属的作用。2、我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华两次介绍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关于上诉人王某华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王某华应王某之托给他人介绍嫖客,在犯罪中作用主要,不符合从犯的法律规定,故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其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原判已作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本院不作重复认定。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华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仑审判员 闵 佳审判员 吕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晋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