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汪金福诉刘水平、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福,刘水平,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1985号原告:汪金福,男,1965年10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刘水平,男,1987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李利,系被告刘水平妻子,女,1991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金福诉被告刘水平、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金福承担。审判员 吴福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