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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7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816号申请执行人钱某,女,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钱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2598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某名下财产,以清偿本案债权及至债权清偿之日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天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