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萍、石建军、曾志雯等20人与被告吉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首市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异29号案外人江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于2016年9月30月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在审理原告李萍、石建军、曾志雯等20人与被告吉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位于学生公寓的房产102号门面,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吉民保字第1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吉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乾州办事处小溪桥学生公寓的房产102号门面,同时查封了担保人张其菊所有乾州办事处建新路1栋701号房屋(吉房权证乾字第7110031**号)。异议人江波虽提供了证据,但不能证明查封的标的物即102号门面系其所有,本院查封并无不当。本院认为,异议人江波提出解除对被告吉首市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乾州办事处小溪桥学生公寓的房产102号门面查封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江波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张春勇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