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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5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骆明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骆明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609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号附*号1-1。负责人:陈光越,行长。被告:骆明学,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骆明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敖 华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人民陪审员  文晓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