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6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谢庆华与开县敦好煤业有限公司敦好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庆华,开县敦好煤业有限公司敦好煤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6139号原告谢庆华,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2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罗显明,重庆市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明均,男,生于1985年9月1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开县敦好煤业有限公司敦好煤矿。法定代表人张伦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50354763L。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鹿鸣村**组。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庆华诉被告开县敦好煤业有限公司敦好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谢庆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县敦好煤业有限公司敦好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庆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庆华撤回对被告开县敦好煤业有限公司敦好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611元,由原告谢庆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化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