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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3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柏军与吴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柏军,吴兵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3民初532号原告:李柏军,个体户。被告:吴兵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柏军与被告吴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柏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李柏军负担。审判员  刘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