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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周与被执行人王永林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周,王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621号申请执行人:王周,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静庭园28号1-5-2。被执行人:王永林,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9住天津市和平区山西路春荣里大楼7门415-4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周与被执行人王永林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