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审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袁作道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袁作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98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主要负责人于宝明,该委员��党组书记。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锐,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袁作道。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2月6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H000785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袁作道(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13日20时35分,在深圳市玉龙路,实施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H000785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简 增 荣审 判 员 董 学 军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林颂(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