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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执字第8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明丽诉被执行人熊玉荣、陈道光、信阳市三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振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丽,熊玉荣,陈道光,信阳市三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振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字第884-1号申请执行人徐明丽,女,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熊玉荣,女,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陈道光,男,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信阳市三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殿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振轮,男,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浉民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信阳市三里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扣划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仝允西审判员  杨传毅审判员  孙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