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忠玉与勃利县联发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玉,勃利县联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452号申请人:李忠玉,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茄子河区。被执行人:勃利县联发煤矿。法定代表人:杨东,矿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勃劳人仲字【2016】第14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勃利县联发煤矿现已停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4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杜俊峰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