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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7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宋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宋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7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平度市郑州路***号。代表人武英江,支行长。被执行人宋淑萍,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4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4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