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宋筱爱与余和平、喻庆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筱爱,余和平,喻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020号申请人:宋筱爱,女,1952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余和平,女,1957年4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喻庆和,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筱爱与被执行人余和平、喻庆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