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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7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江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