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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马长友与通辽市中恒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友,通辽市中恒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4706号原告马长友,男,1972年出生,蒙古族,户籍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九委,现住科尔沁区。被告通辽市中恒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皮旭艳,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振声,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友诉被告通辽市中恒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友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通辽市中恒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长友负担。审判员  庞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