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执异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危以国与朱新利、上海建乐环保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以国,朱新利,上海建乐环保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异6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危以国,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被执行人:朱新利,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上海建乐环保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48663-X,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钱门村。法定代表人:童正荣。本院在执行危以国与朱新利、上海建乐环保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危以国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依据,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危以国提出异议称,宿城区法院作作出的(2016)苏1302执1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于2016年9月14日收到,申请人现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请求恢复执行。法院在执行(2015)宿城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装穷叫苦,并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无法对债务人及时执行完毕。在2016年9月6日,被执行人上海建乐环保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正荣还打电话给申请人,让申请人过去拿几万块钱。2016年9月8日,被执行人朱新利也给申请人打电话,让申请人去拿工程款,但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院正在执行的程序要求,故没有去拿,因此应当认定被执行人是有履行能力的,故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危以国与朱新利、上海建乐环保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执行部分财产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苏1302执1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就终结本次执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另查明:在异议审查期间,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被冻结的账户内有资金进入,故已于2016年10月26日依职权恢复了对(2015)宿城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16)苏1302执恢569号。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在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妥。同时,因本院已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后依职权恢复了对(2015)宿城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对申请执行人危以国的本次异议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危以国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 洋审判员 沈金龙审判员 吴雪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建第2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