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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永平与沙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平,沙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051号原告崔永平,女,1945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秀华,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沙海英,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原告崔永平诉被告沙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永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沙海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永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沙海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平撤回对被告沙海英的起诉。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