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永平与沙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平,沙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051号原告崔永平,女,1945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秀华,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沙海英,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原告崔永平诉被告沙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永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沙海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永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沙海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平撤回对被告沙海英的起诉。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