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5169号原告:崔某,男,1963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某,女,1963年9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瑜,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红岩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王安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孟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