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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5169号原告:崔某,男,1963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某,女,1963年9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瑜,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红岩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王安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孟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