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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婵与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婵,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财保83号申请人谢婵,被申请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炯樟。申请人谢婵以与被申请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被申请人已无履行合同能力为由,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帐户内存款200000元,许苗自��用其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为申请人谢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帐户内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许苗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谢婵负担。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向志武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