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0830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芮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晓庆犯强奸罪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城县人民法院,陈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0830执307号申请执行人:芮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晓庆,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芮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晓庆犯强奸罪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晋0830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刑,现在监狱服刑,通过法院网络查控均未找到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晋0830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陈晓庆所判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张红江执行员 董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