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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2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聊城交运集团千千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路付月、路中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交运集团千千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路付月,路中辉,闫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198-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交运集团千千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永旺,总经理。被执行人路付月,男。被执行人路中辉,男。被执行人闫洪青,女,系路中辉之妻。聊城交运集团千千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路中辉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路中辉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路中辉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