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焕与谭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焕,谭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民初1492号原告:黎焕,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谭国飞,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黎焕与被告谭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国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7日,被各款因为个人经济问题,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2016年3月7日前全部还清给原告。该笔借款已超过偿还期限6个多月,经原告多次收取,但被告总是以“没有钱”为借口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但被告谭国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黎焕提供的借条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黎焕与被告谭国飞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7日,被告谭国飞向原告黎焕借款现金10000元,并立下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于2016年3月8日一次性还清。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黎焕多次催收,被告谭国飞分文未付。原告黎焕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黎焕主张被告谭国飞向其借款10000元,并提供被告谭国飞签名、按捺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谭国飞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黎焕请求被告谭国飞返还借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国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归还原告黎焕借款本金10000元。若债务人未能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谭国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