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建中、雷发智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甲,雷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终211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甲,男。辩护人贾峰,山西信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甲,男。辩护人赵美蓉,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甲、雷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曹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雷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责令被告人曹某甲、雷某甲退赔平遥县中都乡北姚村村委人民币各25万元。原审被告人曹某甲、雷某甲不服,以其未亲自北姚村委土地租赁费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皇甫权审判员 梁 静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荣建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