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与张立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张立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0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615号。负责人:李志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红志,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磊,系该行职员。被告:张立业,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诉被告张立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立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立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凤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