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7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孙梽华,李耿峰,王金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7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69332-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80号。代表人:陈飚,行长。被执行人:富阳恒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359153-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常村大山脚下。法定代表人:李叶根。被执行人: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03385-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80号。法定代表人:汪玉林。被执行人:孙梽华,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李耿峰,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王金法,男,汉族,1959年5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耿峰名下周利萍共有的位于富阳区银湖街道云水山居怡景轩4号303室房产,并责令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耿峰名下周利萍共有的位于富阳区银湖街道云水山居怡景轩4号303室房产。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