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狄某乙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乙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刑初88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狄某乙,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辩护人周德凯,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6〕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某乙犯贪污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狄某乙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周德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起,被告人狄某乙担任XXXX物业部经理,负责XXXX物业的租赁和招商、日常维修、消防安全等。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狄某乙利用负责物业租赁的职务便利,先以其姐狄某甲经营的上海金辉五金电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的名义,以每月500元人民币(下同)的租金租赁XXXX位于本市中原路XXX号四楼的一间面积3平方米的房间,继而转租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和上海千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世公司”)安装4G通信基站,其中,收取移动公司租金和一次性电费补贴20.22万元,收取千世公司的租金和一次性电费补贴10.7万元,从中侵吞XXXX的租金收入共计29.67万元。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狄某乙在接受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同年7月6日,狄某乙接检察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检察机关,当日被刑事拘留。在审查起诉期间,狄某乙退出全部赃款。以上事实,被告人狄某乙及辩护人周德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XXXX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等企业材料,狄某乙的《主体证明》、《岗位协议》、相关会议记录,《职工登记表》,XXXX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房产收入》、《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协议》、《补充协议书》、《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中国电信上海公司通信基站寻址授权委托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凭证》,招商银行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人狄某甲、赵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夏某、孙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狄某乙到案后的历次供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确认被告人狄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狄某乙自首,提起公诉前退出全部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狄某乙自愿交纳钱款用于缴纳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乙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狄某乙予以惩处。狄某乙自首,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退出全部赃款,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狄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9.67万元发还XXXXXXXXXX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亦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