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黄巧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巧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6刑初5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巧玲,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现住浙江省宁海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巧玲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葵葵,被告人黄巧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9日、7月12日、7月14日、7月16日上午,被告人黄巧玲先后至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深路17号自更烟酒店,趁店主徐某不备之际,分别盗得放在店内房间里的1条长嘴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191元)、1条中华软壳329香烟(价值人民币583元)、1条长嘴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191元)及1条白沙和天下香烟(价值人民币848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813元。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黄巧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巧玲处查获被盗的中华软壳329香烟及白沙和天下香烟,并已发还被害人徐某。被告人黄巧玲另退赔被害人徐某2条长嘴利群香烟。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巧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图片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卷烟价格表,监控视频,抓获经过,领条,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巧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巧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巧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