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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7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巧木实业有限公司与圆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巧木实业有限公司,圆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7825号原告:上海巧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梅。被告:圆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99号一层101-B7室。法定代表人:连成贤原告上海巧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圆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盛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