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鑫与张长庆国内仲裁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张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刘鑫,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孟祥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长庆,住吉林省扶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鑫与被执行人张长庆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2016年4月21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张长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调字第229号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长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作出(2015)松执字第60-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长庆在银行存款。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5)松执字第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张长庆在银行存款843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调字第22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琦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