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7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相财、朱建新、曹盛寻衅滋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相财,朱建新,曹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湘0407刑初170号公诉机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相财(绰号“财主”),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桑园路3号1单元902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敏,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欧婷,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建新,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安全里122号203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曹盛,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衡阳市蒸湘区蒸湘街道红湖社区工作人员,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122栋3单元301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由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相财、朱建新、曹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相财及其辩护人刘敏、欧婷、被告人朱建新、曹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相财在晶富大酒店KTY999包厢内吸食毒品被衡阳市公安局抓获并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相财与“阿徕”等三人以2015年11月23日“阿徕”在晶富大酒店KTV999包厢丢失内有2.4万元现金的包为由,到晶富大酒店索要赔偿,未果后离开。18时许,被告人杨相财、曹盛先后带人来到晶富大酒店。19时许,被告人杨相财驾驶车牌湘D9YC00纳智捷牌小车堵住晶富大酒店正门,又指挥他人将被告人曹盛所有的车牌为湘D9CS00启辰牌小车堵住晶富大酒店正门,两车一左一右成V字形堵住晶富大酒店正门出入口。后被告人杨相财、曹盛电话联系被告人朱建新前来晶富大酒店,被告人朱建新答应后即自行前往。被告人杨相财再次找晶富大酒店索要赔偿未果后,便带领被告人曹盛等十余人滞留在晶富大酒店KTV的二楼大厅。期间,被告人曹盛等十余人先后闯入KTV602、605包厢,采取关闭音乐、不准客人唱歌等方式,干扰晶富大酒店KTV的正常秩���。23时许,被告人杨相财、朱建新与晶富大酒店董事长王志文、负责人王小红等人在KTV610包厢谈判。期间,被告人朱建新与被害人蒋一波发生口角,其持模型枪支带领两名持电警棍男子进入被害人蒋一波所在的KTV609包厢,被告人曹盛等十余人跟随被告人朱建新等人前往KTV609包厢,在该包厢内,被告人朱建新持模型枪支恐吓、威胁被害人蒋一波,其同伙则用电警棍及玻璃杯、烟灰缸等物品殴打被害人将一波等人,并砸毁KTV609包厢内财物。2015年1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曹盛等十余人跟随被告人朱建新及两名持刀男子多次折返于KTV包厢区域与二楼大厅寻找被害人将一波未果后,从晶富大酒店KTV消防通道逃离。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晶富大酒店KTV609包厢内的财产损失价值共计2307元。为了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蒋一波的陈述、证人朱晓兵、陆��军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杨相财、朱建新、曹盛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相财、朱建新、曹盛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相财、朱建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相财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建新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曹盛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相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杨相财当庭认罪、悔罪,赔偿了晶富大酒店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建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曹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自己当时是由于一时冲动造成犯罪后果且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相财在晶富大酒店KTY999包厢内吸食毒品被衡阳市公安局抓获并给予行政拘��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相财与“阿徕”等三人以2015年11月23日“阿徕”在晶富大酒店KTV999包厢丢失内有2.4万元现金的包为由,到晶富大酒店索要赔偿,未果后离开。18时许,被告人杨相财、曹盛先后带人来到晶富大酒店。19时许,被告人杨相财驾驶车牌湘D9YC00纳智捷牌小车堵住晶富大酒店正门,又指挥他人将被告人曹盛所有的车牌为湘D9CS00启辰牌小车堵住晶富大酒店正门,两车一左一右成V字形堵住晶富大酒店正门出入口。后被告人杨相财、曹盛电话联系被告人朱建新前来晶富大酒店。被告人杨相财再次找晶富大酒店索要赔偿未果后,便带领被告人曹盛等十余人滞留在晶富大酒店KTV的二楼大厅。期间,被告人曹盛等十余人闯入KTV602包厢,采取关闭音乐、不准客人唱歌等方式,干扰晶富大酒店KTV的正常秩序。23时许,被告人杨相财、朱建新与晶��大酒店董事长王志文、负责人王小红等人在KTV610包厢谈判。期间,被告人朱建新与被害人蒋一波发生口角,其持模型枪支带领两名持电警棍男子进入被害人蒋一波所在的KTV609包厢,被告人曹盛等十余人跟随被告人朱建新等人前往KTV609包厢,在该包厢内,被告人朱建新持模型枪支恐吓、威胁被害人蒋一波,其同伙则用电警棍及玻璃杯、烟灰缸等物品殴打被害人将一波等人,并砸毁KTV609包厢内财物。2015年1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曹盛等十余人跟随被告人朱建新及两名持刀男子多次折返于KTV包厢区域与二楼大厅寻找被害人将一波未果后,从晶富大酒店KTV消防通道逃离。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晶富大酒店KTV609包厢内的财产损失价值共计2307元。案发后,被告人杨相财、朱建新、曹盛与晶富大酒店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赔偿晶富大酒店7645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随案移送的湘D9YC00纳智捷牌机动车的所有人为唐帅(被告人杨相财的妻子),该车是唐帅于2014年8月1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江东支行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贷款16万元购买,该贷款分三年36期偿还,现尚欠银行部分贷款,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周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2月9日晚23时许,其被一个叫“龙康”的朋友叫到晶富KTV,在KTV大厅看到“曹拐”和财哥老婆在那里,就与他们坐在大厅沙发上聊天。大约24时许,在一个包厢里面发生了打架,其看到有人拿着很长的砍刀冲在前面,其跟在后面来到该包厢门口,后有几个人从包厢里跑出来,并听到说有人报警了,其就从KTV后面跑了。2015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财哥老婆打电话给其,说财哥被抓了,要其到石鼓公安分局潇湘派出所来。其就赶到潇湘派出所,看到“曹拐”开车停在派出所门口,其就做到“曹拐”车上,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其在公安机关辨认出“曹拐”就是被告人曹盛,财哥就是被告人杨相财的事实。2、证人朱晓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2月9日晚21时30分许,其和朋友在本市晶富大酒店KTV602包厢玩。大约22时许,其包厢冲进来一群年轻男子,大概八、九个人,进来后就将包厢内的音乐关了,说不准唱歌,原因是他们与老板有纠纷。其就走到包厢外面的大厅,看到一群年轻人围着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在说话,其听到这个戴眼镜的男子对那些年轻人说“你们去搞”、“今晚把事情搞大点”之类的话。其还看到有两部车堵住了晶富大酒店的正门,只留了一个很小的口子让人进出。其回到包厢,大约一小时后,其听到包厢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后还发生了打架的事实。其在公安机关辨认出被告人曹盛就是冲进其包厢不准他们唱歌的那群年轻男子中的一人;辨认出被告人杨相财就是戴眼镜的对那些年轻人说“你们去搞”、“今晚把事情搞大点”之类的话的男子。3、证人蒋海龙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9日晚21时许,其和朋友朱晓兵在本市晶富大酒店KTV602包厢玩。大约22时许,其包厢冲进来一群年轻男子,大概八、九个人,进来后就将包厢内的音乐关了,说不准唱歌,原因是他们与老板有纠纷。大约一小时后,其听到外面有打砸玻璃的声音,其包厢服务员要他们不要出去,注意安全的事实。4、证人唐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晶富大酒店KTV服务员,2015年12月9日晚22时许,其在KTV602包厢看到七、八个年轻男子进入包厢内,直接关闭了包厢内的音乐,并说不准客人唱歌,原因是他们在包厢内丢失了一个包。大概一小时后,其听到外面有打砸玻璃的声音,其就要求包厢内的客人不要出去,注意安全。其还在包厢门口看见有几个人带着砍刀进入了609包厢,并听到609包厢里���发生打斗的声音。其在公安机关辨认出被告人曹盛就是在现场的其中一个年轻男子的事实。5、证人陆小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2月9日23时许,其接到晶富KTV股东钟冰的电话,要其到KTV来帮忙处理事情,其就与朋友于23时40分左右赶到晶富KTV,找到KTV老总王志文,王总就安排他们先去609包厢耍,十分钟后,蒋一波和五、六名男子也进来包厢,又过了十多分钟的样子,有二十多名男子涌进609包厢,其中一个男子手拿一把仿六四式手枪,有二名男子手中拿着电警棍,那个拿枪的男子进门就问“哪个是蒋一波”,其余的男子开始摔包厢内的烟灰缸、话筒等东西,并有人开始殴打蒋一波,其也被电警棍电了一下。大概五分钟左右,这伙人就突然离开了609包厢。其就到610包厢质问“财主”,为什么要到609包厢打人。没多久,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将其与蒋一波带到派出所调查情况。其在公安机关辨认出“财主”就是被告人杨相财的事实。6、证人李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2月9日晚23时许,蒋一波打电话给其,约其到本市晶富大酒店玩,其赶到后与蒋一波进入609包厢玩。没多久,包厢冲进来二、三十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拿着一把手枪指着蒋一波,还有几个男子拿包厢内的玻璃杯、烟灰缸等物品往蒋一波身上砸,大概几分钟,这群人就离开了包厢,蒋一波也离开了。过了一会,这群人又来找蒋一波,没有找到,然后他们就离开了KTV。其在公安机关辨认出被告人曹盛就是这群男子中的一个的事实。7、证人王小红的证言,证明其系本市晶富大酒店负责人,2015年12月9日晚9时30分左右,其和晶富KTV邓海林总经理与被告人杨相财及其朋友在协商丢包的事,后未协商好。大约当天晚上11时许,其听工作人员说二楼KTV内“搞起来”了,其又来到二楼KTV,对KTV的顾客进行解释和安抚,并进入610包厢与王志文董事长、被告人杨相财、朱建新继续谈丢包的事。后朱建新接了个电话就出了包厢,随后,609包厢就发生了打斗,其赶到609包厢看到一群人在殴打蒋一波,大概2分钟左右就没有打了,过后,公安民警来了把杨相财带走调查。8、证人谢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2月9日23时许,其在晶富KTV609包厢门口看到二十多个年轻男子在该包厢内,其中五、六个男子把一名男子逼在角落里用电警棍在电,并看到一名男子手中拿着一把黑色的手枪,其就赶紧离开了609包厢并报警,几分钟后,警察就来了,那些闹事的男子就跑了,警察就将在610包厢与王总谈事的戴眼镜的男子带走了。其在公安机关辨认出被告人曹盛就是当天晚上在KTV闹事的其中一名男子的事实。9、证人肖月康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9日晚,其在晶富KTV看到有十多个年轻男子聚在二楼大厅,并到602包厢不准客人唱歌,后他们又到609包厢打人,打了两分钟样子就出来了,后又到楼下拿了几把刀上来去609包厢找人,没有找到人就从后门走掉了。10、证人杜伟、刘德帅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9日晚22时40分许,一群男子准备进入605包厢,经劝阻,他们未进入605包厢的事实。11、被害人蒋一波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2月9日23时许,其接到陆小军电话说晶富大酒店有人在找麻烦,要其去处理一下。其赶到晶富大酒店后,先在KTV609包厢休息,后看到王总进入610包厢,其就跟着进去。610包厢内一个叫“朱仔”的男子叫其出去,后保安就把其劝了出去,其就回到609包厢。大概两分钟后,“朱仔”就冲进609包厢,并用一把手枪指着其头部,还有几个人对其进行了殴打,陆小军在旁边劝架,打了几分钟他们就离开了。后其怕他们继续来打,就躲进了包厢厕所内,通过厕所的玻璃看见“朱仔”带着一群人拿着长砍刀进入包厢找人,没找到就离开了的事实。其在公安机关辨认出被告人朱建新就是拿枪指着他的人;辨认出被告人杨相财、曹盛都是当天晚上在现场闹事的人。12、被告人杨相财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与其供述一致。13、被告人朱建新额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证明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与其供述一致并在公安机关辨认出2015年12月9日晚打电话要其去晶富大酒店的人就是被告人曹盛的事实。14、被告人曹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与其供述基本一致。15、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10日7时25分至当天8时05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16、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建新进行抓捕后,在其本田小车内搜出一把疑似枪支的物品的事实。17、视听资料,证明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的一组视听资料。18、一组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扣押物品外观的一组照片。19、湘D9YC00机动车行驶证、湘D9CS00机动车信息资料,证明湘D9YC00机动车所有人为唐帅,湘D9CS00机动车所有人为被告人曹盛的事实。20、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湘D9YC00机动车、湘D9CS00机动车及斧头状砍刀一把、疑似手枪一把的事实以及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7日将湘D9CS00发还的事实。21、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杨相财、朱建新、曹盛案发当天的手机通话情况。22、鉴定意见两份:(1)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衡价认定[2016]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晶富KTV609包厢内损坏财物价值2307元的事实;(2)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衡公物鉴(痕迹)字[2016]150号物证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朱建新所持疑似枪支是枪支模型的事实。2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明被告人杨相财于2015年11月23日在本市晶富大酒店KTV999包厢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的事实。24、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10日将被告人杨相财、曹盛抓获,于2016年3月7日将被告人朱建新抓获的事实以及三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5、刑事和解协议、收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杨相财、朱建新、曹盛与晶富大酒店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赔偿晶富大酒店损失7645元并取得谅解的事实。2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证明、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证明湘D9YC00纳智捷牌机动车是唐帅于2014年8月1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江东支行��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贷款16万元购买,该贷款分三年36期偿还,现尚欠该银行部分贷款,并签订了抵押合同的事实。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相财、朱建新、曹盛等人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追逐、恐吓、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影响他人生产、经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相财、朱建新、曹盛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相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相财当庭认罪、悔罪,赔偿了晶富大酒店的��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相财、朱建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相财、朱建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与晶富大酒店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赔偿晶富大酒店损失7645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湘D9YC00纳智捷牌机动车,经查,不是被告人杨相财的本人财物,应依法予以发还。鉴于被告人曹盛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从犯,其所居住的社区对其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对被告人杨相财、朱建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曹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相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二、被告人朱建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三、被告人曹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四、将扣押的湘D9YC00纳智捷牌机动车发还车辆所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洪勇人民陪审员 李树藻人民陪审员 何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 奇校对责任人:刘洪勇打印责任人:倪奇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