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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邹万福与重庆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万福,重庆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98号原告:邹万福,男,汉族。被告:重庆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南城小区18幢25号。企业法人杜亚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国熹,重庆坤源衡泰(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万福诉被告重庆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万福于2016年10日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万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万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万福负担。审判员  何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