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与王志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王志强,李焱,王方喜,刘凤芝,陈光,郑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负责人杜世营,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立仁,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李焱,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志强妻子。被执行人王方喜,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刘凤芝,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方喜妻子。被执行人陈光,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郑秀萍,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陈光妻子。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志强、李焱给付借款本息30,796.53元,诉讼费703.00元,执行费361.00元;被执行人王方喜、刘凤芝给付借款本息30,901.71元,诉讼费706.00元,执行费363.00元;陈光、郑秀萍给付借款本息30,796.53元,诉讼费703.00元。该案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案在诉讼程序中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案应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学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