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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源与被告张森柱、张永领、邢春雷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源,张森柱,张永领,邢春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3134号原告曹源,男,200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理人庞松之,女,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曹源之母)。委托代理人唐玉昕,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森柱,男,200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理人张永领,男,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张森柱之父)。法定代理人邢春雷,女,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张森柱之母)。被告张永领,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邢春雷,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劳丽娜,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曹源与被告张森柱、张永领、邢春雷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源自愿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曹源负担。审 判 长  李琴宝人民陪审员  丁艳丽人民陪审员  王向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玉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