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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1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谭长文与刘李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长文,刘李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湘0412民初109号 原告谭长文,男,1996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代理人戴树清,衡山县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李昌,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99号。 负责人:刘树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卫平,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洁,女,1995年2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谭长文诉被告刘李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系调解结案。 审 判 长  谭文剑 人民陪审员  旷罗生 人民陪审员  邹玲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奕芹 核对人:周奕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