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曾宪锋与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宪锋,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7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宪锋,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赤坑村。法定代表人:李钦龙,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曾宪锋因与被申请人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岩民终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宪锋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对其主张海德馨公司应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曾宪锋2013年5月13日至2104年8月13日期间工资报酬不予支持,存在错误。(二)其主张海德馨公司应赔偿未按合同约定薪资缴纳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等而造成的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曾宪锋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审查查明,曾宪锋曾于2014年6月3日以龙岩市海德馨公司为被告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岩民终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认定:曾宪锋从2013年5月12日起连续9天未到公司上班,其主张因患病向公司请假二个月治疗,但其在二审庭审中自认请病假二个月请假条仅交给所在部门主管签字,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董事长签字,××证明书,故曾宪锋没有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视为没有请假,其无正当理由据不上班的行为视为旷工。曾宪锋要求海德馨公司补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险,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据此,该院驳回曾宪锋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的(2014)岩民终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法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曾宪锋从2013年5月12日起就未到海德馨公司上班,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其主张海德馨公司应支付从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8月13日期间的工资报酬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曾宪锋在(2014)岩民终字第1096号民事案件中已主张海德馨公司应为其补缴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该案生效判决认定曾宪锋的上述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张权利,并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曾宪锋在本案主张海德馨公司应赔偿其未缴纳的社保、医保、失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9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而不能办理及因此产生损失的依据,故一、二审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并无不当。综上,曾宪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宪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序涛代理审判员 陈 昊代理审判员 李伊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欣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