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罚金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402执1601号被执行人张某某。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缴纳罚金3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