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永生与李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生,李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2510号原告:王永生。委托代理人:潘安英。委托代理人:李国良。被告:李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生诉被告李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