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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24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永生与李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生,李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2510号原告:王永生。委托代理人:潘安英。委托代理人:李国良。被告:李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生诉被告李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