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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韩长安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长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1014号原告韩长安,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颜浩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云正,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长安与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长安诉称,被告刚进驻信阳原称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营销服务部。时任经理称该部刚组建资金紧张,便向原告借50万元并承诺按月息百分之一支付利息。考虑到其是正规单位且利息高于银行存款,便于2008年10月7日借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加盖了行政公章和财务公章,同时有会计签名。由于被告原负责人调走,公司变更为分公司,被告以此为由至今没有归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组建过程中,原负责人邵天莲以单位名义向多人借款,现邵天莲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因此,该案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长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韩长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审 判 长  张金强审 判 员  程 艳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