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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圣华果冻娱乐城解放路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圣华果冻娱乐城解放路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民初108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平,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圣华果冻娱乐城解放路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经营者:侯为秀,该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知产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圣华果冻娱乐城解放路店(以下简称“圣华果冻解放路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天知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思嘉、何江平,被告圣华果冻解放路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浩天知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作品(《两只蝴蝶》等128首音乐电视作品)从其点播系统中删除;2.赔偿其经济损失128000元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643.83元(注:公证费3900元,KTV包厢费560元,差旅费用183.83元),以上合计132643.83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等128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其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专属授权,取得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安徽省(合肥市除外)内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诉讼的权利。圣华果冻解放路店未经其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圣华果冻解放路店辩称,一是浩天知产公司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二是圣华果冻解放路店只是点播系统的购买者,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及行为;三是浩天知产公司所主张的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浩天知产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供如下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好歌天天唱》专辑一盒,用以证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两只蝴蝶》等128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3.《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安徽省地区内(合肥市除外)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的权利;4.(2015)民证民字第1237号《公证书》及(2015)民证民字第1248号《公证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圣华果冻解放路店存在侵权的事实;5.公证费、取证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用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圣华果冻解放路店质证认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不能证明涉案歌曲著作权归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对证据3的合法性持有异议;对证据4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持有异议,不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对证据5不予认可。本院认证意见:浩天知产公司所举上述5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圣华果冻解放路店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好歌天天唱》专辑的外包装、封面和内含的十张光盘上均载明著作权人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外包装、封面、内置《好歌天天唱》233首音乐电视作品。2015年6月17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浩天知产公司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合同》,约定:1.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安徽省地区(合肥市除外)的放映权授权给浩天知产公司。2.在前述权利范围内,浩天知产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申请调查取证、提起民事诉讼,不限于向合同签订前的侵权人主张权利。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5年11月27日,浩天知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郑华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5年12月5日,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和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郑华到马鞍山市解放路中段富邦广场三楼“果冻量贩式KTV”,以消费者身份进入该KTV三楼B区819房间,点播了《两只蝴蝶》等67首音乐电视作品,于路路对以上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2015年12月10日,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和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郑华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该歌厅813房间,点播了《暗伤》等61首音乐电视作品,于路路对以上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两次消费结束后,郑华获得盖有“马鞍山市圣华果冻娱乐城解放路店发票专用章”印章的手写消费收据各一张。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对郑华、于路路的以上两次行为予以保全证据。浩天知产公司支付公证费3900元、KTV包厢费560元、差旅费183.83元。另查明:圣华果冻解放路店于2013年2月4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侯为秀,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及棋牌娱乐服务。本院认为,综合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浩天知产公司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是如果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浩天知产公司的各项主张依据是否充分。关于浩天知产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是著作权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在作品或者其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好歌天天唱》专辑的外包装、封面和内含的十张光盘上均载明著作权人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案涉《两只蝴蝶》等128首音乐电视作品均在该专辑和十张光盘的曲目中,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系《好歌天天唱》专辑的著作权人。其与浩天知产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授权浩天知产公司相关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浩天知产公司根据《音像著作权合同》约定,取得了《两只蝴蝶》等233首音乐电视作品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在安徽省地区(合肥市除外)的放映权和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因此,浩天知产公司作为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圣华果冻解放路店认为浩天知产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该项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关于浩天知产公司的各项主张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圣华果冻解放路店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依法取得了案涉《两只蝴蝶》等128首音乐电视作品使用权,应认定为擅自经营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浩天知产公司的放映权,应当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浩天知产公司既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圣华果冻解放路店侵权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也未能举证证明圣华果冻解放路店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数额,故本案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圣华果冻解放路店所处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时间、侵权性质、侵权情节、损害后果,以及KTV普遍的市场经营状况等,酌情确定浩天知产公司的经济损失为每首音乐电视作品500元,128首歌的损失合计为64000元,浩天知产公司诉请超出的部分不具合理性,不予支持。公证费3900元、包厢费560元及差旅费183.83元,属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鞍山市圣华果冻娱乐城解放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两只蝴蝶》等128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一)。二、被告马鞍山市圣华果冻娱乐城解放路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4000元和维权的合理支出4643.83元,合计68643.83元。三、驳回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3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425元,由被告马鞍山市圣华果冻娱乐城解放路店负担15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永龙审 判 员  陈广金代理审判员  费长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 芳附件一:涉案128首音乐电视作品目录:《两只蝴蝶》、《家在东北》、《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我要抱着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我们的初恋》、《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人在世上飘》、《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午夜玫瑰》、《我要唱》、《无情的背叛》、《往日时光》、《笑容》、《老了》、《突围》、《守候》、《生日》、《秋雪》、《男人》、《圆月亮》、《让泪化作相思雨》、《混了31年》、《陪君醉笑三千场》、《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飞天》、《笑傲江湖》、《忘穿秋裤》、《和我一起走好吗》、《初吻》、《秋天的玫瑰》、《茅草屋的女主人》、《妈妈》、《纤夫的梦》、《遇上你是我的缘》、《如果有一天所有的玫瑰都凋谢在你身旁》、《爱情重点》、《世上女人都是毒蛇》、《蝴蝶的歌唱》、《说吧,你说吧》、《最后一个情人》、《我是一只猫》、《热带鱼的邮件》、《太早》、《Flyaway》、《怎么办》、《有了爱就不再孤独》、《负心人》、《傻瓜》、《龙》、《追求》、《千千吻》、《暗伤》、《爱上孤独的我》、《无可救药的爱》、《唱给你的歌》、《你欺骗我,并不喜欢我》、《爱在雨季》、《只要你快乐》、《女孩.我爱》、《不要气身体》、《Yesterday》、《其实我很在乎你(车静子)》、《如果不爱》、《一夜之间》、《太爱了》、《遗失的幸福》、《我已离不开你》、《是你的错还是我的错》、《北京一颗沙》、《梦想》、《宝贝晚安》、《不要对爱说抱歉》、《忍痛割爱》、《白狐(陈瑞)》、《别用下辈子安慰我》、《双瓣花》、《你是猫儿我是鱼》、《爱如甲骨文》、《那又怎样》、《绒绒草》、《白狐(谢容儿)》、《公主》、《爱情城堡》、《你知道我对你的好》、《小白脸》、《其实我很在乎你(谢容儿)》、《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爱溜溜》、《爱情乞丐》、《一错再错》、《七仙女》、《心醉》、《谁是谁的谁》、《一天》、《鸟巢》、《洗洗睡》、《一间小屋》、《那滋味》、《你是我的好朋友》、《房子》、《我爱的姑娘你最美》、《故乡黑龙江》、《爱你我就不后悔》、《爱情小偷》、《谁让我爱上了你》、《狼爱上羊》、《愤怒的情人》、《爱大了,受伤了》、《微笑的力量》、《人一旦变了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一条第一款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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